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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总)

| 招商动态 |2016-12-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重点产业发展,鼓励相关企业机构落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适用于注册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中心商务区经济发展局(政策兑现办)会同财政局、投促局、贸发局、金融局、人社局等部门负责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及政策兑现工作。

第四条企业享受办法规定的所有优惠政策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对中心商务区税收留成部分贡献。对于中心商务区引入的具有重要影响和示范效应的企业或机构,可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优惠支持。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支持条件的各类企业和机构,应先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相应扶持政策,与本办法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办法规定,同一类型政策可从优但不能重复享受。

第二章 扶持领域

第六条支持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全国及区域性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企业新设立的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数据处理中心等职能型总部入区发展。

第七条支持发展金融业。鼓励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一二级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核心业务部、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企业、要素交易平台、基金及资产管理企业等各类持牌金融机构入区发展。

第八条支持发展商贸服务业。鼓励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大型贸易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会展公司等各类商贸服务业企业机构入区发展。

第九条支持发展科技及信息技术服务业。鼓励各类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信息服务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入区发展。

第十条支持发展专业服务业。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旅行社等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入区发展。

第十一条支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鼓励各类文化创意企业、文化创意公共服务平台、文化创意产业基地(产业园)、教育培训机构等各类文化创意机构入区发展。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各类总部、金融机构和科研院所等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已设立的各类总部或地区总部进行注册资本金增资的,根据其实际增资到位情况,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第十三条财政扶持。对新引进的符合中心商务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和机构,经营期满一年,参照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中心商务区所得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扶持,其在于家堡、响螺湾区域内购建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参照其缴纳的契税、房产税额度,给予一定财政扶持。

第十四条用房补贴。对新引进的符合中心商务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和机构,在中心商务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区域内购建和租用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用房补贴。购建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最高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租赁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最高每平米每月6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24个月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70%,享受租房补贴的企业和机构,不得改变房屋用途或将房屋出租或转租,违反上述规定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第十五条认定奖励。对新引进的符合中心商务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和机构,通过国家及天津市相关部门认定的,自认定年度起,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融资支持。对拟上市的区内企业,经认定,分阶段给予一定额度的融资支持。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申报奖励。鼓励区内企业开展各类自主创新活动,对企业申请知识产权的费用,按照不超过50%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人才政策。对中心商务区各类人才,经认定,5年内按其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中心商务区所得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并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中心商务区人才公寓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提供免费人才公寓或给予部分租房补贴。中心商务区有关部门为入区工作的人才落户、子女入学等相关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第十九条对与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各类中介机构和海外代理机构,成功引进优质税源企业落户,参照引进企业注册资本、营业收入和对中心商务区税收贡献等指标,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根据企业对中心商务区的实际贡献程度给予政策扶持,企业申请优惠政策时实缴资本比例不低于20%(国家有明确规定的行业除外),在具体实施时,还需综合考虑企业在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社会诚信及安全生产等方面因素,具体认定办法以实施细则规定为准。企业迁出中心商务区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中心商务区财政。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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