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招商引资激励政策解读
| 招商动态 |2018-03-01
为提高全市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昌邑市委办、市府办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进招商引资的意见》(昌办发〔2018〕4号),再掀招商引资工作新高潮。《意见》从不同的角度、对不同的主体制定了有力的激励政策:
一、对招商项目的激励。
对实际投资2亿元或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现有企业增资或并购增资),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额不设下限),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5000万元)。对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将国内外知名品牌落户昌邑产业化的企业,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至1000万元。
二、对总部经济的激励。
对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或对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截至上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给予激励。鼓励总部基地、特色楼宇等总部经济平台招引并运营总部项目,对平台年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年纳税额的10%给予运营平台一次性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分支机构)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的,分别给予500元/㎡的购房补贴或3年内房租60%的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美元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新设立的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及其他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内资企业总部项目,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最高3000万元)。
三、对高等院校的激励。
引进的知名高校、分校(校区)、二级学院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所需校舍无偿代建。招收本科学生按在校生生均经费1:1(山东省定普通本科生均经费)连续五年给予补助。对引进的研究生院,所需教学、科研、办公等建筑设施,可为其代建,存续期间可无偿使用;所招学生按照不低于本科补助水平标准予以补助。按照研究生院不低于500万元,高校、分校(校区)、二级学院不低于1500万元,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低于3000万元的标准提供启动经费;购买服务经费原则上为200至500万元。
四、对人才的激励。
对符合上述政策的招商项目,在落实《关于实施“潍水英才”聚集计划的意见》(昌发〔2015〕15号)的基础上,对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从聘用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100%标准补助企业;对高级管理人员股权退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标准补助企业。
五、项目用地激励。
对投资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 280万元/亩且年税收达到10万元/亩的一般工业项目,经认定后,按照项目投产后实现的地方财政净收益,给予行政审批成本等额扶持。对投资5亿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 280万元/亩且年税收达到20万元/亩的化工类项目,采取先缴后奖,投产后用地价格奖励至6万元/亩。
六、财政贡献激励。
新引进招商项目,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投入部分,给予100%补助。现有企业新上项目,对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0%以上部分,补助30%;对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补助50%。
七、基金支持激励。
政府引导基金可根据企业需求,合作设立产业基金或以债券、股权方式投入,支持对新设企业、新上项目和配套园区等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在昌邑设立产业基金,对项目投资方发起设立的产业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给予参股注资支持。积极推介昌邑市内的重点产业项目,鼓励产业基金加大投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产业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可将部分投资收益让渡给社会资本。
八、社会化招商激励。
对为我市引进重点招商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中介机构,引进项目已享受市级扶持政策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不享受市级扶持政策的,按照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对引进招院引所(校)、招才引智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中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总部经济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或首个会计年度纳税总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一事一议”事项。
对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或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益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在上述激励措施基础上,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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